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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止痛退燒藥規管】政府刊憲規定明年10.21起 只准於藥房、持牌處所售賣

【止痛退燒藥規管】政府刊憲規定明年10.21起 只准於藥房、持牌處所售賣

健康資訊 醫療新聞
By Pinky on 26 Oct 2022
Digital Content Writer

政府上周五(21日)刊憲,規定含撲熱息痛(Paracetamol)或阿士匹靈(Aspirin)等6種成分的止痛退燒藥,明年10月起只准於持牌藥房或藥行發售。衞生署資料顯示,本港大部分超市及便利店,均屬持牌銷售商,獲准出售藥物,不受新修訂法例影響,但網店或將受新例管制。

政府規定含撲熱息痛(Paracetamol)或阿士匹靈(Aspirin)等6種成分的止痛退燒藥,明年10月起只准於持牌藥房或藥行發售。

港府修例規管退燒藥銷售

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轄下委員會亦向業界發信指,考慮到內地、澳門及澳洲的藥物只能在獲得許可的情況下在藥房或藥店售賣,經委員會全面審查後,決定修訂《藥劑業及毒藥規例》(第 138A 章)條例,加入六種藥物的限制,新條例將會在2023年10月21日起實施。

新增六種止痛退燒藥將受限,包括:
1.撲熱息痛(Paracetamol)
2.阿士匹靈(Aspirin)
3.安替比林(Phenazone)
4.鄰乙氧苯甲酰胺(Ethenzamide)
5.異丙安替比林(Propyphenazone)
6.水楊酰胺(Salicylamide)

市民如需購買以上藥物,必須到藥房、藥行個或其他持牌處所購買藥物,其他商店如未申請牌照則不能管有或出售藥物。

便利店、超市屬持牌藥行

衞生署表示,管理局會不時檢視藥劑製品的銷售管制,現時退燒藥物可由不受規例規管的零售商銷售,管理局檢視後決定加強管制以保障公眾健康。當局指,全港現約有600間俗稱「藥房」的「獲授權毒藥銷售商」及約4200間俗稱「藥行」的「列載毒藥銷售商」可售賣第二部毒藥,後者包括便利店和超市,但不能透過網店銷售或供應有關產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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